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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新電池法規(EU)2023/1542 解讀

      歐盟新電池法規(EU)2023/1542自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作為《歐洲綠色協議》的一項重要成就,新電池法是首個以法規形式(Regulation)針對電池全生命周期進行規范的法律文件,覆蓋電池生產、使用、再利用和回收各階段,旨在推動歐盟的循環經濟,實現歐盟碳中和目標。

      1 歐盟新電池法適用于5類電池:

      根據電池質量和用途,新電池法將適用本法規的電池分為5類。分類標準一致性確保成員國在廢物收集和回收方面制定的措施一致,減少不確定性。

      1.1. 電動汽車電池 (簡稱EV電池)

      ---專門為法規(EU) 2018/858 定義的M、N和O類混合動力或電動汽車提供牽引力而設計的電池;

      ---專門為法規(EU) 168/2013中定義的L 類車輛提供牽引力而設計的、質量超過25Kg的電池。

      1.2. 輕型交通工具電池(簡稱LMT電池)

      ---專門為輪式車輛提供牽引力而設計、密封且質量小于或等于25Kg的電池。該種輪式車輛是指可單獨由電機供電、也可由電機和人力相結合供電的車輛,包括法規(EU) 168/2013定義的L類車輛。但此類電池不包括電動汽車電池。

      1.3. 啟動、照明和點火電池(簡稱SLI電池)

      ---專門為啟動、照明或點火提供電力而設計的電池。也可用于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機械的輔助或備用目的。

      1.4. 便攜式電池

      ---非專門為工業用途設計的、密封且重量小于或等于5Kg、不屬于電動汽車電池、LMT電池或SLI電池的任何電池。

      1.5. 工業電池

      ---專門為工業用途設計的電池、或經過重新利用準備后擬用于工業用途、或重量超過5公斤的且不屬于電動汽車電池、LMT電池、SLI電池的任何其它電池。

      2 歐盟新電池法必要要求:

      2.1. 符合碳相關要求

      ---《新電池法》要求,EV電池、容量超過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LMT電池,必須提供碳足跡聲明和標簽。

      ---企業需根據相關標準收集并計算(向歐盟出售的)電池在每一個生命周期階段的碳排放數據,包括上游原材料、產品生產、運輸、報廢和回收。

      ---對碳足跡等級分級。

      ---設定碳足跡強制性限值。

      具體時間要求如下:

      2.2. 提供電池二維碼和數字護照

      ---從2027年2月18日起,所有電池都應標有二維碼。二維碼應與背景顏色形成高度對比,其大小應便于通用二維碼閱讀器讀取。二維碼所提供的信息應完整、最新且準確。

      ---對于不同類型的電池,二維碼需確保如下訪問權限:

      (a)對于LMT電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業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應有電池護照;

      (b)對于其他電池,應包含一般信息、電池單獨收集標志、超限物質化學符號、符合性聲明、盡職調查報告以及有關防止和管理廢電池的信息;

      (c)對于SLI電池,應包含活性材料中包含有回收鈷、鉛、鋰或鎳的量。

      3. 粘貼CE標志

      ---電池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前,應粘貼CE標志。

      ---CE標志應明顯、清晰且永久地貼在電池上。如果由于電池的性質而無法做到,則應將其貼在電池的包裝和隨附文件上。

      4. 確保標簽和信息要求

      4.1標簽要求:所有標簽和二維碼應明顯、清晰且不可磨滅地印在或刻在電池上。如果由于電池的性質和尺寸而無法做到,則應將標簽和二維碼貼在電池的包裝和隨附文件上。

      4.1.1一般信息

      自 2026 年 8 月 18 日或第 10 段所述執行法案生效 18 個月后開始(以最遲者為準):

      ①電池應貼附包含如下十項一般性信息的標簽。

      a) 制造商的信息;

      b) 電池類別和電池可識別信息;

      c) 生產地點(電池生產廠的地理位置);

      d) 生產日期(年月);

      e) 重量;

      f) 容量;

      g) 化學成分;

      h) 電池中除汞、鎘或鉛以外的有害物質;

      i) 可用滅火劑;

      j) 電池中重量百分比濃度超過0.1%的關鍵原材料

      ②可充電便攜式電池、LMT電池和SLI電池需要貼有包含其容量信息的標簽。

      ③不可充電便攜式電池應貼有標簽,其中包含在特定應用中使用時的最小平均持續時間信息,并附有指示 “不可再充電” 的標簽。

      4.1.2電池單獨收集標志

      從2025年8月18日起,所有電池應標有電池單獨收集標志。

      單獨的收集標志應至少占電池最大一面面積的3%,最大尺寸為5×5cm。如果是圓柱形電池,單獨收集標志應至少覆蓋電池表面積的1.5%,并且最大尺寸為5×5cm。如果電池的尺寸使得單獨的收集符號小于0.47×0.47 cm,則電池不需要標記該標志。但應在包裝上打印一個尺寸至少為1×1cm的單獨收集標志。

      4.1.3超限化學物質符號

      所有鎘含量超過0002%或鉛含量超過0004%的電池應標有相關金屬的化學符號:Cd或Pb。指示重金屬含量的相關化學符號應印在單獨收集標志的下方,并且應覆蓋至少該符號四分之一大小的區域。

      4.2電池健康狀況和預期壽命的信息要求

      從2024年8月18日起,用于確定電池健康狀態和預期壽命的參數的最新數據應包含在固定電池儲能系統、LMT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的電池管理系統中。電池管理系統應包括軟件重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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